各镇、各涉农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财政工作,推动镇街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2003年泰州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市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县级管理的意见》(泰人通〔2003〕100号、泰编办〔2003〕39号、泰财人〔2003〕48号)要求和区编委会议纪要(2011年第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全区3个镇和4个涉农街道财政所的行政人员调整为由区财政部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级管理的内容
1.人员
各镇、涉农街道财政所在编的行政人员。
2.编制
按照1997年明确的基数,从镇、涉农街道行政编制总数中明确18名行政编制,由区财政局专门用于财政干部的调配管理。
3.其他
镇、涉农街道财政所行政人员由区财政部门实行管理后,其人事行政关系转入区财政局,人事管理权相应由各镇、涉农街道划归区财政局。镇、涉农街道财政所人员的录用、调动、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人事档案、人事年报由区财政局直接管理,负责人的任免,由区财政局征求所在镇(街)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工资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列入区财政预算。人员的编制统计年报仍由镇(街)负责。
二、有关要求
1.上述18名行政编制仍列各镇、涉农街道行政编制总数中。今后,区财政局用于各镇、涉农街道财政所财政干部的行政编制数均不得超过3名,该编制的调整及使用,需经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实行区级管理后,区财政局要对镇(街)财政所干部的岗位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人才资源,优化镇(街)财政干部结构,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要通过岗位培训、考核、竞争上岗、公开招录、异地交流换岗等多种形式,促进镇(街)财政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有力促进全区财政整体工作推进和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3.各镇、涉农街道要关心、支持财政所工作,与区财政局共同做好体制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平稳顺利推进,在2011年3月底前实施到位。
三、今后,上级如对镇街财政所人员编制管理有新规定时,则依其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所 管理体制 调整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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