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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镇、涉农街道财政所行政人员实行区级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1-11-21 来源: 浏览次数1 字号:[ ]

各镇、各涉农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财政工作,推动镇街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2003年泰州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市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县级管理的意见》(泰人通〔2003100号、泰编办〔200339号、泰财人〔200348号)要求和区编委会议纪要(2011年第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全区3个镇和4个涉农街道财政所的行政人员调整为由区财政部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级管理的内容

1.人员

各镇、涉农街道财政所在编的行政人员。

       2.编制

按照1997年明确的基数,从镇、涉农街道行政编制总数中明确18名行政编制,由区财政局专门用于财政干部的调配管理。

3.其他

镇、涉农街道财政所行政人员由区财政部门实行管理后,其人事行政关系转入区财政局,人事管理权相应由各镇、涉农街道划归区财政局。镇、涉农街道财政所人员的录用、调动、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人事档案、人事年报由区财政局直接管理,负责人的任免,由区财政局征求所在镇(街)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工资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列入区财政预算。人员的编制统计年报仍由镇()负责。

二、有关要求

1.上述18名行政编制仍列各镇、涉农街道行政编制总数中。今后,区财政局用于各镇、涉农街道财政所财政干部的行政编制数均不得超过3名,该编制的调整及使用,需经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实行区级管理后,区财政局要对镇(街)财政所干部的岗位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人才资源,优化镇(街)财政干部结构,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要通过岗位培训、考核、竞争上岗、公开招录、异地交流换岗等多种形式,促进镇(街)财政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有力促进全区财政整体工作推进和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3.各镇、涉农街道要关心、支持财政所工作,与区财政局共同做好体制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平稳顺利推进,在20113月底前实施到位。

三、今后,上级如对镇街财政所人员编制管理有新规定时,则依其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所  管理体制  调整  通知

  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泰州市海陵区编委办公室                    2011318日印发

                                             共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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