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26日,罗志军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日前,省编办主任刘方接受了《新华日报》记者采访,就《办法》的制定及施行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一谈我省制定颁布《办法》的重大意义。
答:事业单位是我省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关系着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关系着事业单位的高效运行,关系着公益需求的有效满足,对于我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名称、经费渠道等不规范,人员编制管理不严格,甚至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依据不足、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制建设滞后,一些好的政策措施、管理经验缺乏法律保障。因此,运用立法手段,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作用,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十分必要。
加强机构编制法制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十七届二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曾于1987年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1987〕133号),在当时对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对象、内容、程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国务院1998年颁布、2004年修改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我省2007年公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均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因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前置程序,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同时,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印发了一系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文件,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为此,可将好的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与原则、事业单位的机构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以下七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二是突出了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三是强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四是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五是强化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配合约束机制;六是加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七是规定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对其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直接适用本《办法》;二是其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这样规定,不仅符合我省事业单位既有政府机关所属、也有党群等其他机关所属的实际情况,而且切合政府规章的立法要求,有利于做好实际工作中的相互衔接。
问:根据《办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就是事业单位在职责定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运行方式等方面要与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区分开来,体现公益属性。三是要精简效能,就是事业单位要做到布局合理,保持适度规模,实现高效运转。四是要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就是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增有减。
问: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于事业单位这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办法》规定其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还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进一步整合优化事业单位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办法》还规定,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编制员额和结构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还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二是职数管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编制员额情况核定。三是明确使用范围。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举办单位不得自行调剂所属事业单位编制。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不得超出核定的事业编制。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答: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的目的是提供公益服务。为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将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为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二是强调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体现公益属性。除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三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确保事业单位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四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情况。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办法》提出了如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除机构编制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二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将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条件。四是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调整上收了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强化了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主要包括:一是从隶属关系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是从机构规格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是从机构类型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问:《办法》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配合约束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真正管住、管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需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约束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配合约束机制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二是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的协调约束机制。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岗位、配备人员、核定工资和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均必须在机构编制机关审批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进行。四是超出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加强监督检查,是及时发现并纠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办法》就加强监督检查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在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三是明确了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评估制度、公开制度、举报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确保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列举了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九种具体行为,如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擅自改变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擅自增加、挤占、挪用事业单位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情节较轻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问:请您谈一谈省编办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答:《办法》颁布后,关键要抓好贯彻落实。省编办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推动《办法》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二是加强培训,开展专题培训,使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级领导了解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三是明确政策,围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具体政策和细化措施。四是规范实施,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贯彻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始终,推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