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编[2006]21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加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管理体制逐步理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管理方法也有了很大改进。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构改革、促进职能转变、实现政企分开、优化组织结构、理顺部门关系、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机构编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人员超编、混编混岗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任务依然繁重。
200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办[2002]145号)下发后,我省不少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以“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为载体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践证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是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认真做妇:这项工作,有利于解决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的超编、混编、底数不清等问题,切实有效地控制住人员编制无序增长;有利于进一步确立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性作用,规范、完善人员编制管理,形成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机制;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强化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行动,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要求规定。
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作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控制机构编关于在全省实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和法律法规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实质就是要保证现有机构、实有人员与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相对应。
“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编制”包括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和事业编制。实名管理的土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
“人员”是指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编时间、职务变动情况、出编时间等。
三、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办法和程序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并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在编人员进行登记,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确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据此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结构管理。
经批准,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动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凭《机构编制管理证》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等减员时,应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时,应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使用,不允许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调配人员。补充工作人员后,机关、事业单位应凭《机构编制管理证》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审核记录办理人员调动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出编记录核发或核减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出编记录办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
建立全省统一的“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使用电子化《机构编制管理证》,依托信息网络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动态、实时管理。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与组织、人事、财政相关信息库互联共享。
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超编进人,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核发工资、社会保障等手续。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对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登记不符的问题。
四、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党委、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开展工作,并注意研究和解决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