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泰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由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迈出了新的步伐。日前,市编办主任马林就《办法》制定及施行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马林:加强机构编制法制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2010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办法》将国务院令第486号、省政府令第64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实践经验、成功做法进行了有机融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制约性。《办法》的颁布施行,适应了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现实需要,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对于提升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水平、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依法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马林:《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包括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与原则、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在管理体制上,强化了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增加了对市(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和编制结构管理职责;二是在审批权限上,细化了不同事项审批权限和程序;三是在改革导向上,注重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实现机构编制分类管理;四是建立“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有增有减”的编制动态管理新机制,规范各类编制的核定和使用;五是在监督检查上,按照中纪委、监察部、中编办有关文件精神,明确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
记者:请您谈谈《办法》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马林: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和各市(区)编委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编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编委成员会议制度。市和各市(区)编办承担同级编委的日常工作,对同级编委负责。此轮政府机构改革,市和各市(区)编办由与原人事局合署办公调整为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等工作。
《办法》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内容包括机构管理、编制管理、审批权限、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其中:机构管理包括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以及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编制管理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年度空编使用计划的管理。
记者:根据《办法》,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马林:根据《办法》,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二是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能够保证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三是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的原则,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扎口审核报批;四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政府运行效能;五是坚持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这些原则都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记者:《办法》中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是如何规范的?
马林:职责法定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是此次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三定”(定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中,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办法》中明确: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决定。
记者:不同性质的编制是如何划分的?核定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马林:核定编制是一门学问更是一种纪律,总的来讲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合理的核定编制。一般来说,按机构性质划分为机关编制(包括机关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专项编制、事业编制等。公、检、法、司机关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其它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行政编制由中编办根据各地行政区域的人口、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以及财政状况等因素下达。行政附属编制一般按行政编制数的10%核定。事业编制主要是按照省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记者:机构编制的审核报批制度是如何设计的?
马林: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第一是部门(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题申报,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主要包括:(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2)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文件;(3)本级党委或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决定事项》;(4)其它方面的依据。第二是机构编制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进行受理审核,包括了解情况、审核有关依据和材料、可行性论证。第三个程序就是报批,按照不同机构编制事项和审批程序,由编办审批或提请市编委、市委常委会、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记者:《办法》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配合约束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马林:管住、管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需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约束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对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配合约束机制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的管理机制;二是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纳入年度空编使用计划管理范围,禁止无空编使用计划进人;三是超出编制限额配备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按照“三责联审”的要求开展党政正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
记者:《办法》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马林:《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八种具体行为,如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或者变更机构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的;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等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即情节较轻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为保证《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请您谈一谈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
马林:《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同志要精研细读,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二是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办法》所规定的各项配套制度,用制度保证《办法》得到贯彻落实。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强“12310”举报电话、市编办网“在线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各种行为,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